“车险费率改革的初衷,就是让财险公司根据其赔付经验在定价和条款方面更具备灵活性。从日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机构对机构费率调整、定价还是赋予了相当的自主权。”前述太平财险人士如是称。
《方案》显示,财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安联财险COO宋玄壁曾撰文称,按照车险费改方案,所有的改变几乎都直接体现在保费计算公式的变化上: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即商业车险费率将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在费率厘定方面,《方案》中则提到:“各个财险公司将自主测算商业车险的基准附加费用率,原则上可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及行业平均费用水平以测算其费用率。”
而作为影响保费高低最关键的因素——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包括了4个细分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NCD)、交通违法系数、渠道系数和自主定价系数。
其中,交通违法系数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使用,NCD则具有一定行业共性,故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会是反映财险公司个体车险业务差异最大的两个影响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表示,财险公司如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例的,则可在±15%的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的费率调整方案;超出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则需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我们需要给市场、机构留下自主核保的空间,好业务与坏业务的界限更为模糊,因此对公司风险筛选能力的要求更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精算处处长丁鹏对此毫不讳言。
财险公司在完成条款、费率的拟定后,需向监管机构及时报批。《方案》中提到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财险公司调整其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得高于半年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若财险公司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重要指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离时,应及时对原定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送保监会审核。